◇ 本报评论员 肖畅
三鹿事件尔后,食品安全法的制订更加备受瞩目。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食品安全法于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现行的食品卫生法。
从卫生法到安全法,不仅内容有了改进,名称也有了变化。名称的变化,昭示着法律性质的变化,这又足以说明:新的法律有了新的定位
,其所规范的内容有了全方位拓展。具体说,较之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超出了单一食品卫生范畴,内容涉及到了我
国整个食品监管体制,且让一些原本交付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尽量纳入到了法律名下。
媒体上,有人对该法以“重典”相称。这种说法,不仅意味着该法有着从严、从重的一面,更意味着它承载了沉重的民意期待。从“阜阳
奶粉”事件开始,1995年制订的食品卫生法首次面临修改,有关的讨论与各方建言一时间热情高涨。而当法律更名的信息传出后,从法律的期
待到体制的反思,更是成为长时段的公共话题之一。在新法审议的过程中,问题食品仍有出现,衍生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也频繁
出现,而种种问题,也都为新法审议时所一一考虑。不得不说,新的食品安全法,制订的过程是极其复杂的,顾虑因素甚多,将要面临的考验
也非同一般。
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结论,说明新法已经涵括了有关食品安全的一切问题,能够解决这一切问题。事实上,食品问题频出,已经到了令人“
焦头烂额”的地步。前段时间的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看到问题贯穿至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整个链条上,的确是狠抓哪一点都无济于事,
因而已经到了一个彻底整治的关口了。食品安全法之出台,合乎其时。它虽然是一部法律,但意义超过了法律,至少已经涉及到主管部门架构
的变化。因此,这部“重典”,与其寄望于从法律上解决一切食品问题,不如寄望于它所带来的监管机制的彻底变革。
目前,我国食品卫生监管,实行的是分段制。监管过程中,有重叠,也有死角。发生了事故,链条式的追查,责任的追溯,都存在困难。
有专家坦言,责任主体不明确,技术再先进,问题也难以及时发现。再者,表面卫生状况得到监管,但潜在威胁多被忽略,卫生标准与国际上
有断代之隔,这让检测过关的食品都变得不那么可信。凡此种种,需要监管机制的彻底变革。而新法的出台,让变革找到了法律的突破口。
目前,新法有几个亮点得到众多专家的肯定,例如: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食品生产准入制度;国
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些亮点,可视为社会意见达成共识之后的、法律化了的成果。无以否认,该法于日后实施,必定会遇见不少技
术性难题。但至少,它是一个新的起点,是打下了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础,是昭示着日后食品监管机制彻底变革的每一个步骤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