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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所长违规发68张建房证

时间:2009-07-03 03:57来源:
有声朗读

被控导致2966万元拆迁损失,法庭上辩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在明知该所无权发放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流芳镇城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流芳城建所)原所长陈某违规为汪田村68户建房户办理了个人建房许可证,被指控给国家造成高达2966万元的拆迁损失。昨日,陈某在东湖开发区法院受审。法庭上,陈某承认违规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但否认构成滥用职权罪。

  违规发放68份建房许可证

  检方指控,2005年上半年,江夏区流芳镇汪田村利用该村即将托管到东湖开发区之际,将占地面积为18.69亩的土地,擅自作为开发用地建设汪田小区二期。
  当时,汪田村和汪田小区二期业主均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时任汪田村村支书的田某,便找到当时的流芳城建所所长陈某,希望陈某为汪田小区二期80多户业主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
  随后,陈某在未取得上级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指使该所职工程某在外打印、复印个人建房许可证。陈某在许可证上加盖该所公章后,程某将其交给汪田村并下发给建房户。起诉书认定,陈某和程某违规为68户建房户办理了许可证。
  2008年5月7日,江夏区流芳镇汪田村汪田小区业主举报,东湖开发区一公司在事先未通知他们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汪田小区二期业主的10多间房屋。随后,东湖开发区多部门联合办公,调查时任汪田村支书的违纪问题时,发现陈某和程某违规的事实。

  城建所从村里获得6万“赞助”

  在法庭上,陈某承认城建所没有权力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只有县级以上的规划部门才有权力发放。
  陈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说,他会见陈某时问及他为什么要这么做,陈某曾多次说:“好不容易有点事做,就要把事情做好。”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他所在的城建所是自收自支的单位。2005年下半年,陈某和程某都在汪田村领取工资,陈某和程某每个月分别领取1404元和1248元。此外,在为汪田小区二期业主办理许可证时,城建所从村里领取了6万元的“支持款”。

  庭审焦点

  焦点1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人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办理个人建房许可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陈某说,其所在的城建所是江夏区规划局的一个派出机构,辩称自己是“政府临时工”。程某则认为,他参与违规为他人办理建房许可证,是陈某通知他去的,此前他一直在家待岗,因此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没有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的权力,就不存在滥用职权罪,顶多是行政乱作为,希望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焦点2 是否造成2966万元损失

  起诉书指控,陈某和程某的违规行为发生后,国家对汪田小区二期进行拆迁,产生的补偿费用高达2966万余元,同时还使富士康铁路专用线延误工期两个月。
  陈某辩称,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只是许可,没有土地证也是不能建房的,而建房户是如何建房的,他就不知道了,因此不能说其行为致2966万元的拆迁损失。对于富士康铁路专用线延期,陈某辩称其启动和规划是2006年后的事,不存在导致其延期。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所在的城建所无权发放建房许可证,那么其发出的许可证就没有效力,国家不一定要按规定进行补偿,不一定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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