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伢整楼人都被告》追踪
本报讯(记者 邓辉)两岁的军军(化名)在大厦下乘凉,被高空坠落的化妆品瓶意外砸伤。因无人出面承担责任,小孩父母将高楼里的28户业主一齐告上法庭,索赔5800元(本报2007年11月26日曾报道)。近日,硚口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小孩父母状告28户业主的请求被驳回。
法院:告28户业主索赔被驳回
根据军军父母的诉讼请求,近日,硚口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判定原告军军的父母败诉,驳回其状告28户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民事侵权案件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人和被害人,军军的父母提出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而被告是被认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两岁的军军被击伤,侵权行为为一人所为,不存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目标实施危险行为。高空抛掷物品属单一损害,其被告应为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一人,现原告将该楼内部所有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多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一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现原告无法确认具体侵害人,法院认定本案无明确被告,驳回起诉。
法院还称,原告可通过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明确侵权人后,可再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
受伤小孩父亲提出上诉
一审败诉后,受伤小孩军军的父亲当即表示上诉。昨日,军军的父亲和代理律师来到法院已递交上诉状。
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副主任李春生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他认为,具体侵害人是否确定并不影响被告的确立。至于被告是否是最终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是否向原告履行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这是在审理阶段所要调查的事项,不应该成为驳回起诉的合理理由。一审法院以无法确认具体侵害人为由而认定本案无明确被告,他表示遗憾,并接受当事人委托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