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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时间:2008-08-26 07:10来源:
有声朗读

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反腐力度,官员亲属和离职官员受贿也将适用刑法,严惩“老鼠仓”行为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房产广告信息……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昨天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昨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和有关议案的说明。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 

  泄露个人信息将追刑责 

  【草案】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经有关部门研究,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惩治腐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可判10年 

  【草案】 

  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解读】 

  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此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犯罪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官员亲属及离职官员受贿将判刑 

  【草案】 

  官员亲属和离职官员如果利用其关系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也将适用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判刑。 

  【解读】 

  现行刑法第388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规定。 

  关键词:军车号牌 
  非法使用军车号牌可判三年 

  【草案】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现行刑法第375条第二款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组织传销 
  草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草案】 

  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关键词:偷税罪 
  初犯偷税罪或可免刑 

  【草案】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读】 

  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此外,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关键词:金融秩序 
  “老鼠仓”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解读】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修改。 

  ◇食品安全法草案 
  删除监管码规定 

  【草案】 

  删去初审稿中有关监管码的条款和内容,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监管码制度。 

  【解读】 

  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人大和企业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沟通、协商,建议删去草案初审稿中有关条款对监管码的规定。 

  ◇保险法修订草案 
  细化理赔程序避免拖延 

  【草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 

  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的此次修订将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侵权赔偿含维权成本 

  【草案】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草案还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从专利保护工作实践来看,如果专利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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