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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办法公布

时间:2009-07-03 08:37来源:
有声朗读

  试点企业可将人民币存境外降低汇兑风险

  据中新社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问时指出,国务院批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已进入倒计时,外贸企业汇兑风险将大大降低。

  出口贸易可享退免税政策

  央行负责人表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可将人民币资金存境外

  央行负责人表示,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据该负责人的解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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